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五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重大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广西证监局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召集人、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上市公司中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人。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可代行部分会长职责(如签发文件);
(六)根据会员较集中反映的专题以及广西证监局的要求,提请理事会或会长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协调会、座谈会;
(七)组织完成广西证监局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监事长,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四)审议协会财务预算,审查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