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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五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重大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广西证监局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召集人、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上市公司中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人。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可代行部分会长职责(如签发文件);

(六)根据会员较集中反映的专题以及广西证监局的要求,提请理事会或会长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协调会、座谈会;

(七)组织完成广西证监局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监事长,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四)审议协会财务预算,审查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审批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6 月 1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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