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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广西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皆为单位会员,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广西境内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 公司。
第三章 会 籍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公司,应到协会秘书处按《章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入会。

第七条 公司申请入会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公司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核实无误后,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申请入会的公司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可到协会秘书处领取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二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由会员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秘书担任 …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交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理事会确认。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会员在协会的职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十一条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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