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为协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组织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会员受到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