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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由会员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协会联络员。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会费应在每年的 6月30日前交纳。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为协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组织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会员受到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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